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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登錄「苑裡公有零售市場」為本縣歷史建築。

刊登日期:2019/5/31
發文日期:2019/4/26
發文文號:府文資字第1080004770B號
主旨:公告登錄「苑裡公有零售市場」為本縣歷史建築。
發文機關:苗栗縣政府
依據: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、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補助辦法第4條相關規定及苗栗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108年第1次審議會議紀錄。
公告事項:一、名稱:苑裡公有零售市場。
二、種類:市場。
三、位置或地址:苗栗縣苑裡鎮天下路80號。
四、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:苑裡公有零售市場建築本體面積約300.82
平方公尺(据賣場:171.25平方公尺、本館沿街現存牆體125.73平方公尺、別館
山牆3.84平方公尺);苗栗縣苑裡鎮苑中段1039地號(面積496.74平方公尺)、苑
中段1040地號(面積43.37平方公尺) 、苑中段1041地號(面積1360.47平方公
尺) 、苑中段1043地號(面積1044.21平方公尺),總計2944.79平方公尺。
五、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:
(一) 登錄理由:
1. 源於清代市集,1934年重建,與地方發展關係密切,見證過往庶民生活。
(二) 法令依據:依據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補助辦法」第2條 第1
項第2款、第3款規定辦理登錄,歷史建築登錄依下列基準為之:「二、具建
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。三、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」。
六、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,所有權人應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文化資產,利害關係人等對本
縣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、14、56及58條規
定,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(苗栗
縣政府,地址: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),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(文
化部,地址: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提起訴願。
附件:
  • 苑裡公有零售市場公告表
  • 版權所有 © 苗栗縣政府|36001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(第一辦公大樓)、36046 苗栗市府前路1號(第二辦公大樓)
    電話:1999(限苗栗縣內撥打), 037-322150(外縣市)
    服務時間:上午8:00~12:00、13:00~17:00(彈性上班時間:上午8:00~8:30)